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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宿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5-15
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记录表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附件4,(二)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延续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材料清单表》(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附件3)中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四、市级资质标准要求(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③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④人员申报延续前3个月的社保情况,(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⑤人员申报延续前3个月的社保情况,(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④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⑤人员申报延续前3个月的社保情况,确保快速高效完成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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