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新科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请各地、州、市科技局按照《办法》工作职责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尚未启动园区创建工作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做好创建工作协调与指导,2.请尚在建设期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验收与评估工作,一是2021年批准建设的第五批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12家单位(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材料见附件3),二是2022年批准建设的第六批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20家单位按聚焦园区规划任务及建设指标,大力引进或培育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实现园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三、联系人1.自治区科技厅农村科技处陶老师0991-38222042.自治区科技人才开发中心韦老师15099050577附件:1.未启动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县、市、区名单2.第五批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验收名单3.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