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5月14日(联系人:许俊坚,现将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在厦门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二、奖励措施(一)鼓励招徕邮轮客源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二)鼓励长期母港运营1.对同一主体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始发港出入境航线,按以下标准予以长期母港运营奖励:(1)3万总吨(含)至5万总吨(含),最高不超过6万元/航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航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航次,单个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每港口10万元奖励,单航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鼓励访问港航线运营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给予每航次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转港航次视同半个始发港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