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联系电话:2622263)关于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各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第三条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主要有以下职责和作用:(一)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执法业务交流、学习,第四条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加强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第十条公安机关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理逮捕、审查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审查处理决定,第十三条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相关单位在调解民事纠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告知相关权利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行政或诉讼维权意见,同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给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就相关处理工作商请公安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指导等,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院、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