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初审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四)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告知市有关部门,(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二)项目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三)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批复的总体规模和概算投资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