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一)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