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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2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4-11
共同开展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隐患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三)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合同约定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多个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应当将相关违法信息反馈有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有关执法部门需要将相关违法信息反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六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实施代履行的,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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