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7日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五)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等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及运作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应保障社会出资人对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第六章预算管理第三十八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投资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因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未及时确定受托管理部门、制定投资基金扶持目录清单等原因导致投资基金组建及运行情况不理想、未达到计划预期的,第四十六条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社会出资人签订明确的权利义务合约,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意见督促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