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直管房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联系电话:81935306)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直管房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管房的租赁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荔湾区范围内的直管房公开招租工作,第三章直管房非住宅公开招租第十条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原则上须采取公开招租,第十一条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的直管房非住宅,第十二条直管房非住宅公开招租应当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出具的租金评估价格或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第十三条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的直管房非住宅,第十五条出租物业公开招租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单位应在清退原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拍的房屋移交给承租方,解除租赁关系之日起至收回房屋前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招拍成交价收取房屋占用费:(一)租赁期到期后原承租方拒绝公开招租并拒绝腾退房屋的,第四章直管房住宅公开招租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可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条件的直管房住宅进行公开招租,第二十五条空置的直管房住宅公开招租首次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六条通过公开招租拍得直管房住宅承租权的承租人,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市、区直管房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直管房公开招租操作指引,第三十条管理单位在直管房公开招租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