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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2-04-19
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等12个省市开展第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45号),有关地方围绕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方面,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1.河北省探索建立“三个一”工作模式,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审查统筹协调机制和标准流程,强化重要时段、重要区域和重要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引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宣传工作走深走实,推进专用标志改革监管工作落实见效,10.广东省建立“四个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技术审查制度,审查业务、宣传培训、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协同联动,13.海南省大幅度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17.贵州省探索搭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网上申报平台,20.陕西省严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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