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2)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4)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每个申报主体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支持,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对航运企业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者购置且船龄不超过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给予资金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二、附则(一)本措施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1.属于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四)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措施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