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7部门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单位职责、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复核流程、变更处理、诚信监督、有效期限等,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武汉海关,核定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以及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五是明确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程序,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相关单位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报送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