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鹤峰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鹤峰县民政局2022年4月18日鹤峰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湖北省殡葬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监督管理工作,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做好全县殡葬服务、公墓的具体监管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第九条县殡葬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第二章土葬管理第十四条县城以下范围内(禁葬区)禁止建造坟墓安葬遗体:西北以龙井村四、五、六组,第二十条对自觉在公墓区内安葬遗体的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丧户,第三章殡葬活动管理第ニ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殡葬服务和公墓经营单位有违反相关价格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