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2024年4月10日黄浦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实施细则根据《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对《意见》具体实施制订如下细则:一、支持对象在本区设立的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按照《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开办资助,(二)租房资助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对在本市认定,对既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中关于租房资助规定,企业应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四)经营奖励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对在本市认定,按照《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的规定给予市级经营奖励,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地区总部或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事业部总部,年营业额达到80亿元、不足1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且已享受完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或20亿元人民币的经营奖励的下一年度才可提交申请,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给予奖励,年营业额达到80亿元、不足100亿元人民币,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且已享受完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经营奖励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按照《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增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