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应有明确的支出事项、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应细化编制到相应的部门(单位)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市级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第五章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一)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进度开展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将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和绩效信息等随部门预算一同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