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三)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十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手续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特别是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当重点关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项的,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