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发〔2024〕14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拟定了三台县金秋气田金浅5H、秋林16、中浅1井区沙二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香山清管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三台县金秋气田金浅5H、秋林16、中浅1井区沙二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香山清管站)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台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联系人:罗勤川联系电话:0816-5282554)附件三台县金秋气田金浅5H、秋林16、中浅1井区沙二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香山清管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3〕37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等文件规定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4〕5号),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拟征收土地项目:三台县金秋气田金浅5H、秋林16、中浅1井区沙二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香山清管站),(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实际调查数据为准,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三台县金秋气田金浅5H、秋林16、中浅1井区沙二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香山清管站),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三类):45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执行,六、人员安置方式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此次拟征收土地农房拆迁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4〕18号),八、其他事项《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4〕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