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下同)对本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第六条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并申领补贴的,培训职业(工种)参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七条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主要应是与本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企业应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汇总表、花名册,第十一条企业职工申领补贴的培训时间段不允许重叠,第十二条鼓励在职职工自主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职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第二十条企业与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的,企业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计划申领补贴的,各地要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数据间比对,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