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颁发工作,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被授权、赋权的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批发企业其他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第十三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管理信息登记制度,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第二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