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本办法适用我区范围内使用区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具体分工如下:1.区人民政府: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资料档案制度,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第四章水价制定、水费征收及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饮水供水应合理收费,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七章水质管理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