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年度本年度研发投入奖补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计算,二、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4年6月1日-7月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三、受理地点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县区为科技局、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局),(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资金核算(一)奖励扶持资金核算基数: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投入的定义和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请各申报主体认真阅读《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http://www.lasa.gov.cn/lasa/wjzl/202312/fd1dc4f5ade74c3199141c1d11b207b8.shtml)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到企业所属税务部门逐一核实企业填报的研发投入数据,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附件:1.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2.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