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自然综【2019】1562号).pdf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9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此通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9年10月31日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三、采用保留利用原有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四、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人提出申请,五、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应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允许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规范要求进行适当改造,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和审查:(一)申请人使用空置房产临时调整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申请材料包括空置房产改变使用功能结构可靠性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论证报告、改造的设计方案和相应图纸,(三)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市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交警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论证联合审查会,(四)申请人对空置房产临时调整作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市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七、城市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空置房产临时调整的监督管理,临时调整期满且未审查通过继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经营的,九、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房产实施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人应无条件按照空置房产改造前的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接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