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筹集管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统筹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依法协调重点企业转贷等工作,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向产业投资公司提出合作申请,由合作银行向产业投资公司申请,第十七条产业投资公司可按年度向管委办申请提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营费用,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产业投资公司审批通过后通知合作银行并将申请资金划入相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产业投资公司应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区管委办报送相关情况,合作银行须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前向产业投资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产业投资公司在收到书面说明后将相关情况报管委办,管委办会同产业投资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为保障本实施细则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0〕7号)的有序衔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0〕7号)于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