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区国资委审核,第四条【管理原则】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第五条【监管职责】区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二章主业管理体系第七条【分类管理】根据对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第八条【主业管理制度】区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审定的区管企业主业目录予以公布,第十二条【报送材料】区管企业向区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第十三条【动态调整】区管企业主业目录审定后,第四章全程监管第十四条【企业自评】区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第十五条【监测评价】区国资委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第十六条【分类考核】区国资委依据主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