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承储企业采购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第八条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市级储备的粮食,第十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管理,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