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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4-04-10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第七条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实施主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二条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各区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项目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统筹主体、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二)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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