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4〕23号)及《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凉人社办发〔2020〕69号)等文件要求,一、补贴对象(一)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在申请创业补贴时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印发之日(2018年11月15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补贴要求的申请人,三、申报补贴提供资料(一)《凉山州返乡下乡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或《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创业补贴申报表》(须本人签字确认)及申请书(写明经营及规模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应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之前;3.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户籍相关证明,四、申报程序符合申报创业补贴的创业人员,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组织专人对创业项目和实体进行初审,普格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