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县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标准,我县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参加我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年度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二)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街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