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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 2022-01-12
沪国资委办〔2021〕406号关于印发《“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21-21)审议通过,通过服务大厅平台办理市国资委审批、监管和服务等各类工作事项,集中办理市国资委审批、监管和服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通知通告、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监督检查、办理审批服务、提交数据材料等,管理服务类事项包括:党建工作、政策咨询、审批管理、综合服务等,企业(单位)可以在线下服务大厅单一窗口办理线上所有事项,(八)各责任处室在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第三章事项管理第八条(办理事项)服务大厅平台办理事项是市国资委依职责开展的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所有事项纳入按规定程序执行:(一)审批管理、综合服务、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并通过“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统一发布通告,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统一门户)“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平台是对企业(单位)办事的一门式服务窗口,用于登录线上服务大厅办理事项(部分纳入“一网通办”平台的审批事项,企业(单位)在线上服务大厅提交办理事项所需的电子材料,责任处室对企业(单位)申请办理事项进行审核后,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工作推进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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