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落户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四十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二十万元奖励,第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对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成功之日起两年内将注册地迁至合作区可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第八条独角兽企业认定奖励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两千万元奖励,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认定成功或者将注册地迁入合作区的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奖励,第九条独角兽企业晋级奖励对已认定的种子独角兽企业升级为潜力独角兽企业,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第十条独角兽企业研发费补贴自认定年度起(迁入企业为落户年度起)连续三年,第十一条澳门关联公司配套资助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的,按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合作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八百万元配套资助,第十二条澳门关联公司认证资助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潜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科技企业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合作区企业二十万元、四十万元、八十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