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第十条市政道路、城镇供水管网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等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督促供水企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每年由供水企业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第十三条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建设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知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