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2.对获评年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4.县级在完成年度“小升规”净增长市定考核指标且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县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在获得省级、市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财政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2.对获评年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县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