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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4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 | 2024-03-29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号),制定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集体土地0.1579公顷,(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集体土地7.9607公顷,(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集体土地17.2591公顷,(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集体土地9.262公顷,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方案》规定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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