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条区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区财政部门可提请区政府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或撤销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等后续管理工作,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第二十五条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的相关规定,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第二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