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部分职责,调整了关于计划调整、资金审核、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相关程序,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定”,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议审定、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会议审定,具体调整程序由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五)调整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流程,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提请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审定,调整为: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及部门网页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调整为: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核查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资金发放结果按规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