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发行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三章储存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粮食企业总公司承储,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县粮食企业总公司下达收储计划,第二十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三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粮食企业总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粮食承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重大问题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一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第三十九条县粮食企业总公司、代储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