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只奖励一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当年奖励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超过1次奖励1万元,按等次给予0.6-1万元/年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乡镇(街道)奖励0.4万元/个(每年不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