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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的公告

湄潭县人民政府 | 2024-03-22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加强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以促进其就业创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计划的通知》(黔人社函〔2024〕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我县2024年征集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见习范围和关系界定见习范围: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二、就业见习单位及申请资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单位,(三)建立带教制度,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申请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园区成立文件等,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湄潭县属于二类地区为1760元),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4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含人社部门补贴部分),剩余60%由人社部门次月将就业见习补贴直接发放给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单位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二)商业保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必须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每人300元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费用由就业见习人员先垫付,在见习单位实施见习补贴申领时,发放到见习人员个人账户,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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