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22日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申报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第八条工程中心申报单位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第九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四)申报企业类工程中心的提供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第十二条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到工程中心兼职创新,第十六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鼓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