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书与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并于4月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未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备注不通过理由)及企业申报资料(2份)以上报文方式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五、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附件: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2.系统操作手册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4年3月19日附件列表>>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