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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3-19
为做好存量就业补贴(已享受且未兑现完毕的顺延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2020年8月(含8月)之前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有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享受记录,无法共享获得毕业证书信息的,需上传以下资料:①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公共服务--教育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③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公共服务--教育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享受时间从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次月1日起计算,(二)顺延期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月份或年度无申请记录的,终止前符合条件的月份可享受补贴,(三)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段均可申请补贴,(五)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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