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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常德市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鼎城区人民政府 | 2024-03-18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储备粮的规模总量,由区发改局(国动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九条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局(国动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制定并下达,由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区发改局(国动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根据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第十一条区发改局(国动办)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向区发改局(国动办)报送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二)执行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四)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发改局(国动办);(七)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区发改局(国动办)、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国动办)的验收情况和承储企业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区发改局(国动办)研究制定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区发改局(国动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六条区发改局(国动办)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费用补贴的;(三)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改局(国动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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