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三)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由国资预算企业、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上交时间内直接上交市财政,根据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第三十二条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第九章绩效管理第四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三)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由国资预算企业、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中规定的上交时间内直接上交市财政,根据国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第三十二条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第九章绩效管理第四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