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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 2024-03-14
大署人社发〔2024〕2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高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3月13日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新时代兴安人才振兴30条》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我区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工作,第二条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奖励发放对象、标准和期限按照《新时代兴安人才振兴30条》执行,第二章技能人才奖励发放流程第三条大兴安岭地区内,在本职业中(工种)中居前列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发放流程(一)申报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一线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以及地区行业技术能手或在林业转型过程中技术创新具有突破性成果的,提请地区人才工作小组会审议通过后,(三)发放流程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区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申请拨付完的资金再拨付至地区人社局,再由地区人社局按照《新时代兴安人才振兴30条》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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