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学科带头人评选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第六条县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县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认定的优先条件,五年内(从确定等次或受处分之日起计算)不能参与学科带头人选拔:1.不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第十条县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核工作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完成,由学校将推荐名单并连同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报送县教育局人事股(教师培训中心),从教师师德表现、教学业绩及示范引领等方面对申报推荐的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第三章认定第十一条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工作在县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第五章待遇第十三条县级学科带头人是评选区级、市级教学名师、模范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学科带头人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第二十一条学科带头人须参加相应的年度考核及三年一次的任期(期满)考核,由教育局人事股(教师培训中心)和县教研室组织实施任期内每年一次的定期考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由教育局教研室、人事股(教师培训中心)对照学科带头人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二)任期内调离本县或教育教学、教科研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