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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

兰州市农村农业局 | 2022-04-14
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我部原公布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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