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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德市人民政府 | 2022-04-14
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建德市财政局2022年4月12日建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22年4月12日印发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支持民族村寨保护、民族和美乡村建设,第七条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管理和资金补助标准:(一)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由市民宗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予以撤销或调整,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使用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附件: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建德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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