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听取各乡镇和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第十七条县教育系统职责(一)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对有关校车服务是否符合学生上下学乘车实际需求进行管理,2.负责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开展监督检查,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履行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并通报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四)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校车车辆、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条件进行审查,(二)配合县人民政府校车安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车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六)会同县交管中心、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校车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等工作,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安委办)职责(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进行安全管理,(二)对相关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八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教育、交管中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