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与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人才与交流项目”),包括外国专家项目、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等,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十六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二)专家工薪:指项目单位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第二十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的中方人员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第五章项目执行管理第二十四条人才与交流项目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项目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支出经费,第二十六条执行外国专家项目应当将项目支出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财务决算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评审立项、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等工作中,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专业化机构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审、决算等工作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外国专家项目经费资助上限标准》作为本细则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