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主要适用于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第二条资金安排区财政每年安排最高5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当企事业单位申报本措施政策兑现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时,当企事业单位申报本措施政策兑现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补助:取得临床批件的,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享受本措施第三条“新药临床研究补助”的企事业单位须在清远高新区内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